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管委会,东莞生态园管委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商品住宅工程质量,减少质量通病和购房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于2009年5月1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设置交楼标准样板房。
二、交楼标准样板房(以下简称样板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装修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提前施工完成的,用于施工单位施工、开发企业销售和房屋交付给业主时作为参照标准的住宅单元。
三、作为室内装修参考展示的装修展示房不属于交楼标准样板房范围,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同时设置,但必须在装修展示房入口处明示“装修展示房,仅供装修参考,交楼标准详见样板房”标牌,规格不小于200X400mm。
四、开发企业在申办《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样板房:
同一期相同交楼标准交付的多层或高层商品住宅设置一套或以上的样板房;别墅(包括联排别墅)设置一套样板房。
凡是设置装修展示房的,必须设置与展示房相同户型的商品住宅样板房。
五、样板房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样板房入口处应悬挂“客户收楼样板房”的标牌;
(二)在样板房内客厅墙面明显处悬挂《样板房装修标准、设备情况备案表》(合同标准)公示牌,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600X900mm;
(三)样板房内各部位显眼处须明示建筑材料的名称、规格(说明必须清晰,不得使用“高级”、“名牌”、“优质”等内容不确定的字眼)。
六、在样板房施工前,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市质监站递交《东莞市商品住宅交楼标准样板房基本情况登记表》。
七、样板房施工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向我局申请样板房检查(建设局办事大厅3号窗口)。
(一)我局将组织市质监站和房管科进行现场检查:
1、市质监站负责对样板房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检查,并对开发企业组织的交楼样板房质量验收进行监督。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参加样板房质量验收;
2、房管科负责对样板房的设置标准是否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检查;
3、对于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应在检查前48小时进行泡水试验;
4、交楼样板房的验收标准将作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标准。
(二)样板房检查符合要求的,房管科和市质监站将发出检查意见书。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用于样板房现场《样板房装修、设备情况备案表》上公示,一份作为办理《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必备资料。
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开发企业应向我局重新申报检查。
八、已办理《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允许变更样板房。
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书面告知购房者样板房的具体位置。
九、在样板房撤销前,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所购商品房达不到样板房标准的,可向开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开发企业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样板房标准为止。 已进场装修或已经使用的商品房不适用样板房标准,发现质量问题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及开发企业提供给业主的《商品房质量 保证书》相关内容和规定处理。
十、样板房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收楼书面通知书满三个月及与样板房同一期的商品住宅取得预售商品房的《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后才能撤销。
已出售的样板房需在样板房撤销后才能办理交楼手续。
十一、本市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参照执行。
附件:《样板房装修标准、设备情况备案表》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